2008-11-5 10:42
zhengywang
破坏选举案到底判错了没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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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P> 2006年轰动广西的“破坏选举案”,曾被誉为破坏选举第一案。落槌定性,早已过去。如今,又有了新的进展,该案“主犯”玉廷在服刑期满一年后,日前投书本报,列举事实,称自己冤枉,要讨个说法。<BR> 经过地方两级法院判定的案子,时隔将近两年,当事人又要翻案,是不是真的是冤案?这起“破坏选举案”到底判错了没有?要是错了,错在哪儿?本报记者随即展开了调查。<BR> <BR>法院定罪:对组织不满,贿赂代表,破坏选举</P>
<P> 记者从有关部门调出两份材料,一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《刑事判决书》(2007)忻刑初字第41号;一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刑事判决书》(2007)来刑一终字第38号。忻城县人民法院的《刑事判决书》为一审,判玉廷3年有期徒刑,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《刑事判决书》为终审,判玉廷1年有期徒刑。<BR> 记者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《刑事判决书》时,判决理由十分简单,“上诉人玉廷因被组织列为正科级领导干部予以考核后不得任用,而对组织不满,遂组织原审被告人韦兰春、覃以飞、韦世锋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,采用贿赂人民代表的手段,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,破坏选举,造成选举结果不真实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破坏选举罪。”<BR> 也就是说,玉廷的犯罪理由是,对组织不满;结果是,贿赂人民代表,破坏选举。</P>
<P> 玉廷辩解:颠倒黑白,随意捏造,歪曲事实<BR> <BR> 对于上述的判决理由和事实,当事人玉廷在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,断然否定。他说,这纯粹是颠倒黑白、捏造事实、歪曲事实。对组织不满的证据何在,根据什么理由判定我对组织不满?“法院把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理由强加在我的头上”。<BR>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贿赂人民代表,破坏选举,玉廷的回答更是让人吃惊。玉廷说,法院所谓的贿赂代表,“就是说我拿出1000元,请代表吃饭”。“但那是我还人家的借钱”。玉廷介绍,韦兰春、覃以飞和韦世锋是三位村干部。玉廷在担任安东乡党委副书记时,曾经蹲点他们村,为此,关系挺融洽。玉廷在盖自家房屋时,因手里拮据,就向三人分别各自借了1000元,共3000元。<BR> 为什么原因吃饭?玉廷说,“2006年10月4日,韦世锋打电话给我,说他们几位村干要来办事,好久不见面了,顺便聚聚”。“在‘显建饭店’吃饭期间,我拿出1000块钱,当时韦世锋不在场,我对韦兰春、覃以飞两人说,‘那年借了你们三位老哥每人1000块,至今没还你们,真不好意思,现在又调走了,再不还钱给你们,真是过意不去了,今天先还你们一个人,老台(指韦世锋)不在这里,你们两老哥谁先拿都可以,以后再还给两老哥。’覃以飞主动说:‘先给韦老吧!’韦兰春也说:‘先给主任吧!’经过推让后,韦兰春拿了我归还的1000块钱”。记者问,即使还钱吃饭,有没有串联商定为谁当选乡长拉选票?玉廷答,“没有”。“但议论选举的事是有的,但绝不是串联形式,也没有商定选举某某”。“这就是我拿出的钱、吃的饭,法院却以此给我定罪,这能让我服气吗?”对于玉廷的上述说法,记者想进一步核实,当天在“显建饭店”吃饭的人有麦美意、黄树林、莫安文、罗泽群、蓝青武。于是拨通了韦兰春等人的手机。韦兰春向记者证实,吃饭的原因是因为韦兰春当了蔗管员。在当地当上了蔗管员,大小也是个官。处于一种含蓄心态,并没有提前告诉玉延。在吃饭期间,玉廷拿出的1000元,的确是还款,而不是贿赂代表的费用。记者又分别致电麦美意、黄树林、莫安文、罗泽群,除了蓝青武没有联系上之外,前4人均向记者证实,吃饭是韦兰春请客,为了祝贺他当选为蔗管员。整个吃饭期间,玉延并没有游说5人,推选莫修文当乡长的事。<BR>玉廷还向记者出示了2008年8月22日,38名人大代表为玉廷签字画押作证:“从我当选人大代表到2006年10月11日选举那天,玉廷没有找过我,也没有打过电话要我为谁投票”。同一天,韦世锋、覃以飞也为玉廷写下书证:“我们找玉廷吃过饭,玉廷没有叫我们拉选票,我们也不去拉选票”,这份书证上,还有两位在场人韦建尤、覃华飞的签名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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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[i] 本帖最后由 值班版主 于 2008-11-5 11:09 编辑 [/i]]